《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2019年11月30日,任某、郑某、张某在某村村西河道处,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鱼工具捕鱼,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6.25千克,价值人民币930元。经法院依法审理,任某、郑某、张某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警方提示】
捕鱼要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进行合法捕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禁止方法进行捕捞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市民如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