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的怕不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案例分析】

2019年11月30日,任某、郑某、张某在某村村西河道处,使用电瓶、增压器、电抄子等电鱼工具捕鱼,捕得鲤鱼、鲫鱼等水产品共计16.25千克,价值人民币930元。经法院依法审理,任某、郑某、张某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




【警方提示】

捕鱼要依照相关规定,在适当季节、适当区域进行合法捕捞。在禁渔区或禁渔期内使用禁止工具、禁止方法进行捕捞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切莫以身试法。市民如发现有非法捕捞行为,请及时拨打110报警。

电鱼的怕不怕?
浏览量:570 [删除]
2 分享到
分享
评论
发帖客服举报APP下载回顶部

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

第一时间知晓本地新鲜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