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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08:30来自Android客户端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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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上事了!嵊州2人非法电鱼被查获,共捕获710尾


“生态兴则百业兴”,每年3月至6月为禁渔期,是鱼类的繁殖期和幼鱼生长期,实施禁渔措施对维护生态平衡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等方面都具有积极作用。根据《嵊州市2025年禁渔期通告》,嵊州市目前正处于曹娥江及嵊州市外荡水域禁渔期,但总有个别馋嘴市民,为贪口腹之欲,铤而走险,偷偷在禁渔期禁渔区域内非法电鱼!近日,三江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一起非法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件,因其捕获渔获物数量巨大,已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件通报

经调查,当事人钱某、刘某某有饮酒的喜好,两人便萌生了电鱼回家做鱼干下酒的想法。2025年4月11日凌晨,钱某提供电瓶、逆变器、头灯、触杆、尼龙篓等电鱼设备,与刘某某共同前往嵊州市三江街道新昌江上岛村附近水域,利用电鱼设备进行捕捞,获得渔获物共计710尾,重量高达28.7公斤。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因鱼获数量及重量较大,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原本两人觉得“可行”的下酒计划,却生生变成了“可刑”,原本捕鱼的“渔网”也成了兜住自己的“法网”。广大市民朋友们切勿模仿这一“反面教材”,同时速速学习禁渔知识点吧!

嵊州市农业农村局于2025年2月26日发布《嵊州市2025年禁渔期通告》

一、禁渔区域及时间1.曹娥江(屠家埠大桥至嵊州市、上虞区交界处),禁渔时间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2.嵊州市外荡水域(指非封闭河道、荡漾、抖河和溇浜等),禁渔时间为4月1日0时至5月31日24时。
二、禁渔内容: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法律责任: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依据渔业相关法律法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来: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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