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及8月12日从江苏某有限公司处购进60包蛋黄莲蓉味月饼(净含量:135克,生产企业:广州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9月3日,嵊州市计量测试所对当事人在售的52只蛋黄莲蓉味月饼(生产日期:2024.07.15(25只)/2024.08.03(27只))净含量情况进行现场检验,经检验: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上述蛋黄莲蓉味月饼购进价:6.16元/包,销售价:非会员8.49元/包,会员价7.99元/包。截至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止,蛋黄莲蓉味月饼共售出58包,退回供应商2包,因无法确认2024年9月3日被抽检以前售出的6包蛋黄莲蓉味月饼与被检验批次月饼是否为同一批次,故以9月3日及以后售出的52包月饼及退回供应商的2包计,涉案货值金额至少为245.66元,违法所得为-86.9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净含量不合格的蛋黄莲蓉味月饼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等系列计量技术规范。”之规定,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经检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改正,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68.49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