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5月11日当事人生产的荠菜鲜肉小笼包产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68.72元;2.没收“荠菜鲜肉小笼包”产品包装袋12箱(共14400张)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共计10468.7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嵊州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