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树木皆辛苦,一朝失火前功弃”,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浙江省森林防火期,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嵊州市森林防火区范围为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50米内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但总有个别市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不够完善。近日,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仙岩中队根据线索查处一起市民在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
经调查,2024年4月4日9时,当事人徐某某在在浙江省嵊州市仙岩镇白岩村桃树湾地块携带火种上山上坟扫墓,用打火机点燃了香、蜡烛与纸钱等可燃物。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通告》(嵊政〔2009〕92号)的规定,该处地块属森林防火区范围。根据《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点火的时间属浙江省森林防火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存在森林火灾隐患。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核查指认、调查询问等方式形成证据链,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1.违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公告提前或者推迟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期,并报省森林消防指挥部备案。
本条例所称野外用火,包括农业生产性用火、林业生产性用火、工程用火以及烧香、烧纸、烤火、野炊、吸烟、火把照明、烧蜂窝、烧山狩猎、使用枪械狩猎等其他用火。
2.罚则:《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烧香、烧纸、燃放鞭炮、烤火、野炊、吸烟等野外用火的,处两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农业生产性用火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林业生产性一般和工程用火,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浙江省森林防火期:每年的11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2.嵊州市森林防火区:全市行政区域内森林、林木、林地及其周围50米内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区域(嵊政〔2009〕92号文件)
森林是地球的绿色屏障,是维系生态平衡、滋养万物的生命之源。每一场山火,不仅烧毁的是郁郁葱葱的林木,更是摧毁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根基。保护森林就是守护我们的生存环境,要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安全意识,更要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严禁在林区及周边区域吸烟、烧荒、焚烧秸秆,严禁一切野炊行为。清明、冬至等祭扫期间,提倡大家以敬献鲜花等绿色方式寄托哀思,代替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等行为,避免发生火情。愿每个人都能成为绿色长城的砖石,用责任与行动筑牢防火防线,让青山常在、碧水长流。
文章来源:爱嵊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