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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了还在卖!嵊州一超市被查出…被罚!

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16日从***平台购入1箱(12桶/箱)“老坛酸菜牛肉面”用于销售,进货价格为36.47元/箱,销售价格为4元/桶,产品信息:产品名称:老坛酸菜牛肉面、生产日期:2024年4月7日、保质期:六个月、制造商:杭州统一企业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6*****9702613;于2023年4月16日从***平台购入1瓶“老抽酱油(酿造酱油)“用于销售,进货价格为11.39元/瓶,销售价格为13元/瓶,产品信息:生产日期:2023年2月28日、保质期:18个月、委托方:海天酿造食品有限公司、受托加工方:佛山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103*****0800014。当事人在购入上述2款食品后一直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货架上销售。2024年10月18日,当事人向投诉人销售了上述批次超过保质期的“老坛酸菜牛肉面”一桶。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4桶超过保质期的“老坛酸菜牛肉面”、1瓶“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在售,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4桶"老坛酸菜牛肉面”、1瓶"老抽酱油(酿造酱油)"。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上述2款食品超过保质期后的具体销售数量无法查明,故仅以可查明的数量计,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3元违法所得0.96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停止销售,及时销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十一) 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

款: ...... (十一)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4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老坛酸菜牛肉面”、1瓶已经超过保质期的"老抽酱油(酿造酱油)“;2.没收违法所得0.96元;3.罚款3100.00元。罚没款合计3100.9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来源:嵊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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