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关于汪某某非医师行医案,以下是案件详细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汪某某非医师行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已构成违法。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45.00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通过财政支付平台提供的二维码支付宝扫码进行缴款或者汇入嵊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嵊州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开户行及账户名为嵊州市农商银行2010*********9000253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嵊州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8月15日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
原标题: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