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4年8月5日上午,当事人张某在嵊州市甘霖镇雅沈村南侧,将农地清理的杂草集中堆放焚烧处置,影响了周边的大气环境和镇容镇貌。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嵊州市综合执法局甘霖中队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深刻认识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案件启示】
焚烧秸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浓烟和有害气体,不仅对周围的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容易引发火灾,还会危害身体健康。在此呼吁广大农民朋友,杜绝秸秆、落叶焚烧等违法行为,要深刻吸取此次案例的教训,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共建共享优美生态环境!
【法条链接】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公民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禁止下列行为:(四)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第一百一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秸秆禁烧小知识】
来源:嵊州发布
原标题:以案为鉴丨露天焚烧危险又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