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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20日来自Android客户端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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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施工!嵊州黄某某、李某某被罚款!

2024年3月起,

嵊州市综合执法局直属中队开设小综普法“直”通车栏目,

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讲解当下各领域,

尤其是建筑工地相关的高频易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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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经有关部门移送发现A公司在嵊州市浦口街道某处大楼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经查明,A公司(发包方)系一家从事洗浴服务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B公司(承包方)系一家从事室内外装修的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2月20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3000000元),装修面积约为10000平方米。2022年7月,当事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始进场施工,该工程由A公司黄某某、B公司李某某全权负责,没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2022年11月4日,嵊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装修的情况,并于2022年11月16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我局于2022年11月30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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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结果

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A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黄某某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B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李某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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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

违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罚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第一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小综普法“直”通车: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浙江省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复函》(建办市〔2020〕432号)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规定的特殊建筑工程除外。


来源:爱嵊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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